对于一些法条的模糊之处,她不认为这将对执法的有效性构成难题,亦不会像部分反对派人士声称的那样,在香港形成“文字狱”或“批斗潮”。“有些条文未列明具体情况,是因为未来可能存在新的手段,现在尚无法预判或掌握”,叶刘淑仪称,未来或可考虑为国安法订立附属条例,详细列出不同情况对应的不同处理和制裁方式,这可以保证更准确的执法和司法,也符合普通法系的特点。
而在被问及立法会中反对派议员哪些言行可能触犯国安法时,叶刘淑仪则称,“我想反对派自己会心中有数。在最近的立法会会议中,他们已提出这种问题,比如再推动支持‘民主自决’的主张,能否获得立法会条例豁免。他们的疑问,目前还没有人给出清晰的回答,但我想他们自己心里应该已有数”。
3日,国务院宣布任命郑雁雄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署长,任命李江舟、孙青野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副署长,后两人被认为分别有公安系统和国安系统背景。
对此,叶刘淑仪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港内一些人士不必对由内地公安或国安部门官员领导驻港公署业务工作“大惊小怪”,“港英时代”就是这样的安排。曾在港英政府任职的她回忆称,当年警方政治部由英国军情五处、军情六处直接领导,驻港英军也有情报人员,只是彭定康任港督时故意将这些建制“斩手斩脚”,使得类似建制在香港回归后长期未得到重建。她强调,由中央重要部门来领导驻港公署的工作,对香港的国安事务而言,是一件好事。
针对一些声称“公署不受任何监督,可能滥权”的声音,叶刘淑仪则表示,如驻港国安公署的职务行为代表的是国家行为,则但凡主权国家的国家行为都存在若干豁免。她举例指,现在中央驻港机构如中联办,其人员生活行为一直都很尊重香港法律,但其职务行为是国家行为,因此享有豁免。她又指,其实不仅国安法,香港本地法律也有类似安排。“香港的《释义及通则条例》第66条就规定了国家权利的保留,这是港英政府留给香港的法例之一。在英国也有一些条文是所谓‘皇家特权’即‘政府特权’,都属于国家行为的豁免。”
她同时表示,现在香港媒体自由度这么高,社会也很透明,如果真有“滥权”或违法,一定会有社会舆论的监督,因此这种局面并不容易发生。
而对于特区国安委也“权力过大”“侵害司法”的声音,叶刘淑仪则介绍称,国安类型法律在很多方面本就具有凌驾性。各国国安法普遍会赋予行政机构更多权力。“尤其在截取通讯和监控方面,执法部门通常都被赋予很大权力。”
她认为,按照香港国安法规定,特区国安委的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机构干预,其决定不受司法复核,且工作信息不公开,这些确实与通常安排不同。但国际人权公约也规定,所有自由都并非绝对,法律可予以一定限制,而限制的理由之一就是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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